我和我的男同事演了一部搖滾人的電影,在宣傳期需要我們賣腐營業,但我們剛剛鬨翻不久……為了生活,該低頭時還是要低頭的,忍著噁心也要賣!
但直到我們重新在一起了,觀眾朋友們依然覺得我們難嗑至極,不如不賣,難道,我們要分手才會好嗑?!
*本文為第一人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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